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
2026年02月22日
(一)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
“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除合并、分立、破产外,投标人的重大变化还包括:重大财务变化、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变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等。发生足以影响投标人资格的重大变化后,投标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招标人。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联合体各成员均有义务及时通知招标人。
另外,笔者认为,投标人负有告知义务的重大变化的发生时间具有一定的范围。在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是在资格预审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在没有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两个时间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发生在评审之前,投标人应当以重大变化之后的新的资格条件参加投标,新的资格条件作为评审依据的,不会影响招标人评审结果的变动,此时,投标人也就不负有告知重大变化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投标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书的形式。为了控制或者消除重大变化对招标人的影响,投标人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的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能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