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本条是关于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的规定。
设立招标投标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违背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因此,《招标投标法》第6条以及本条款均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仅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本地区、本部门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地区封锁的行为还包括: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https://www.daowen.com)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本条款规定的义务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中,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构成本条例第63条禁止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以及本条例第63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限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构成本条例第6条禁止行为的,按照本条例第81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