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 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加盖公章的内容页(通常是投标函)上加盖公章。此处的“盖章”,应当理解为加盖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我国有健全的公章管理体系,私刻、伪造、变造公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合同、财务、税务、发票、投标等业务专用章,经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后,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与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并不是要求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要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而是通常指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这是因为,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投标函中一般包括投标人接受招标投标规则以及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重要事项的承诺条款,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视为投标人接受这些承诺条款,投标函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将缺乏评标的基础,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当然,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提示48】投标函以外的文件也有可能被要求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投标函并不是唯一的被要求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文件。根据实际需要,招标文件通常还可以要求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开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内容页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对这些文件效力的认定规则,与对投标函的认定一致,即只有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两者同时都不具备时,才可以认定无效,两者具备其一的,不能认定为无效。当然,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文件无效,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来确认,这与投标函被认定无效而直接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加以区别对待。

2.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内容页(通常为投标函)上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姓名印章。此处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文件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范围,与加盖公章的范围相同,通常是指在投标函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的签字,通常是亲笔签字,但是单位负责人有姓名印章的,加盖姓名印章与亲笔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49】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上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对代理人代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该份授权委托书上,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两者至少要具备其一。投标文件没有附上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不具有代表负责人签字的权利,此时,代理人签字而负责人没有签字的,视为缺少负责人的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缺少投标人的公章,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3.条款适用

通常情况下,投标文件上同时缺少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才符合否决投标的条件,两者具备其一的,不能否决投标文件。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加盖了公章但是没有负责人的签字,或者负责人已经签字但没有同时加盖公章的,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当然,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严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一将否决投标文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