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后审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作为评标活动的一部分,也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一般涉及技术、商务、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有利于招标人客观公正地选择合格的中标人。对于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来源、确定方式等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情况未作强制性规定,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应该独立行使评标权限,不得受包括招标人在内的任何主体的非法干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