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四十条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与第39条规定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本条款规定的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条款中的“视为”作为一项立法技术,赋予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和仲裁机关直接认定满足某项法定条件的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行为的权力,能够更直接有效地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此处的“不同投标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参加同一个标段、标包(子包)或者不划分标段、标包(子包)的招标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此处的“投标文件的编制”,不仅仅指全部投标文件的编制,也包括部分投标文件,如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此处的“单位”,既包括投标人自身,也包括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没有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只要能从登记机构认定为同一单位即可;此处的“个人”,既包括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人员,对其身份、单位等没有限制要求。只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就视为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所谓的“办理投标事宜”,是指参加投标的具体工作,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参加踏勘项目现场和投标准备会、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仪式、对开标提出异议、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澄清答复、对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接收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投标人分别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环节的投标事宜,也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个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也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技巧30】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时,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

投标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受托人不存在并且将来也不接受同一个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委托,以避免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成员配置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项目通常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重要因素。此处的“项目管理成员”既包括行使主要管理职能的人员,也包括仅执行辅助性管理工作的人员,只要不同的投标文件列出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就视为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提示44】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递交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书。

为了确认管理人员身份及其资质情况,同时也为了避免因管理成员重名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误判,建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递交管理成员名单时,应当将管理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个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并递交。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所谓“异常一致”,是指在相互隔离的情况下根本不会产生或者产生的可能性极小的内容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的雷同,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相同,属于投标人特有的标准、编号、标识等出现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等。此处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笔者认为,是指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规律呈现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投标人是在保密的条件下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禁止交流信息,在互相隔绝的情况下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各有差异,如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惊人的一致性,极有可能是因串通投标所致。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有投标人之间曾就类似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投标,导致本次招标项目中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对此,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确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提示45】建议招标文件明确认定标准和依据。

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认定,主观因素和弹性都比较大,而且,投标文件一旦被认定为“异常一致”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将被作否决投标处理,严重者甚至要承担串通投标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对投标人的影响深远。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的认定,警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招标文件明确“异常一致”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认定标准和依据,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遵照执行。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该种情形是指两个或者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装订、彼此夹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一方投标人混装夹带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被混装夹带的投标人没有混装夹带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的认定标准,建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串通投标行为,本项规定与之相对应。一般情况下,确定单位账户比较容易,在确定个人账户时,还需核实个人具体信息,避免因重名造成误判。另外,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因此,在认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个账户转出时,还可以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证明或者开户的回执凭证予以认定。

7.该类情形的共同特点

本条款中的6种情形,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1)主体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等组织或者个人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主观方面,出现该类情形多因投标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3)客观方面,这些情形已经发生,并且记载于投标文件、财务记录等文件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