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专家库

(二)评标专家库

1.评标专家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一类是招标代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条款中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范围比较广泛,方便不同种类和行业的招标项目从中选出能够胜任的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需要说明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评标专家,否则,有可能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2.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s://www.daowen.com)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主体,只能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此处的“组建”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部进行联合组建,并不是指各部门各自为政、分别单独组建。其他级别的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无权组建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共同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的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的,包括各种专业和行业种类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有别于专业性或者行业性的评标专家库。

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整合评标专家资源,避免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综合评标专家库能够满足重大和技术复杂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能够为各类招标项目提供高质量的评标专家资源,有其组建的时代必要性。

【问题53】本条例颁布后,招标代理机构还有权组建评标专家库吗?

本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才有权组建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组建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但是,对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外的评标专家库,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权组建的,这与本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