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利害冲突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本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获得了更多招标项目信息,如果允许其参加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人投标,很容易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且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机制,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向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有可能泄露招标项目信息,帮助接受咨询意见的投标人获得竞争优势,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2.中介机构利害冲突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https://www.daowen.com)
(1)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由于中介机构在为招标项目编制标底过程中,掌握了价格组成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中介机构参加投标的,极易获得竞争优势,对其他投标人非常不公平。而且中介机构参加投标时,很容易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标底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过程中,获得了招标项目的重要信息,允许中介机构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极易将其获知的招标项目信息应用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对其他投标人非常不公平。
(3)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允许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极有可能泄露招标项目的标底信息,违反了标底保密原则,而且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问题76】一律禁止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吗?
笔者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和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单独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在公开场合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如通过投标准备会、异议回复等形式解答投标人的问题,而且咨询内容不包括禁止披露的信息的,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