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1.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以及本条例第46条,对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数量及比例(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专家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专家来源(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等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以及本条例第48条,还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一般招标项目的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和更换条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招标人应当予以遵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77】上述行为发生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吗?(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非必须招标项目中,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前一种行为中,《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主要是针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包括其组成人员、成员数量及比例、专家条件、专家来源进行了严格规定,本条款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将违法行为的范围限定在必须招标项目,对非必须招标项目未作限制性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任意组建,不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后一种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7条以及本条例第48条没有将其限定在必须招标项目中,本条款也没有将其限定在必须招标项目中,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必须招标项目。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为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的,要求招标人直接确定;应当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要求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等。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没有明确限制。
【提示66】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不得非法干涉选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本条例第18条第2款中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本条例第46条关于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同样享有《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赋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不得非法干涉选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