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受理
1.受理时间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受理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该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且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体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https://www.daowen.com)
3.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后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对投诉事宜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的处理决定。对于该书面处理决定是否应当通知投诉人,本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4.时间除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鉴定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参照该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30个工作日的投诉处理期限内。
【问题75】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承担?
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理投诉过程中的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费用由谁承担。但是,参照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41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笔者认为,该部分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