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就投标情况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关于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本条例第39条、第40条列明了11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第41条列明了6种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通过伪造、变造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参加投标并骗取中标。实践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
行贿中标,是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包括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以上3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竞争规则,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问题61】如何认定投标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存在3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对于本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只要存在,必须予以否决。
第二,虽然不是在本次招标项目中被发现,但是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在处罚期内,而且也存在于应当处罚的适用地域的,也要否决。(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尚在处罚期限内,而且限定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投标人在所受处罚的地域范围外投标的,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任何受到处罚的投标人的投标,则也应当否决投标。这种情况,是对投标人信誉方面的规定,只要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其作为否决投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否决其投标。
在具体适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
【技巧39】如何拒绝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的投标?
招标人不希望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招标项目不接受在全国范围内遭受处罚并且没有超出处罚期限的投标人的投标,该类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
【提示50】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汇总表,详见附录2。
本条例规定了上述7种否决投标的情形,除此以外,《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部门规章也规定了相应的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形,这些情形构成了法定否决投标条件。对于法定否决投标条件,招标文件即使没有明确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仍然有权引用,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为了方便适用、避免遗漏,我们制作了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汇总表,见附录2。
除法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外,招标文件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设置相应的否决投标条件,只要这些否决投标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就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