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员承担的刑事惩罚措施。

依据《刑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我国刑法中又分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双罚制方式。双罚制,是指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承担的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条例第65条,援引《招标投标法》第50条;《刑法》第219条、第220条)、串通投标罪(本条例第67条;《刑法》第223条)、行贿罪(本条例第67条;《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391条、第393条)、合同诈骗罪(本条例第68条;《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本条例第69条;《刑法》第225条)、受贿罪(本条例第72条;《刑法》第163条、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玩忽职守罪(本条例第80条;《刑法》第397条)等。详见各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