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核部门监管职能[2]

(二)项目审核部门监管职能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于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本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同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由此可以看出,项目审核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能。

1.监管对象

项目审核部门的监管对象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当向审批、核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项目。

2.监管环节(https://www.daowen.com)

项目审核部门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行使监管职责。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3.监管内容

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其中,招标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全部还是部分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是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国家发展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申请的邀请招标的理由进行审查。招标组织形式,是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委托招标还是自行招标。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还应审查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报送的书面材料。

4.通报要求

为便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