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的提交
2026年02月22日
(一)评标
报告的提交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最终要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2款中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据此,书面评标报告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为招标人定标提供依据。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行政监督部门,都无权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也不得脱离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包括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列明排序);
(10)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