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其特点

(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其特点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最能体现投标人的竞争性,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互相串通、协调一致,将直接干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实现规避竞争的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除此之外,投标人对一些重要技术参数、规格或者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商,也属于串通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招标的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比选出最优中标人。投标人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内定中标人,将使招标活动失去意义,严重侵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相比,该种行为使招标人更加难以控制评标结果,危害性更大。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其实质是反向约定中标人,通过剥离陪标投标人的方式,凸显出目标投标人的优势,为其中标创造条件。与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一样,该种行为也应当被严格禁止。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https://www.daowen.com)

所谓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法人组织,同一组织的成员,则是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还需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组织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同投标;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实施了协同投标。本项所谓的协同投标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报价策略报价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投标策略投标,以确保由该组织特定或者不特定成员中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该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实践中发生的其他行为,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联合行动的,均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6.该类情形的共同特点

(1)该类情形只发生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之间,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等组织或者个人无关。

(2)主观意识方面,该类情形的目的是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该类情形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指挥协调各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之间的行为,使各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作出预先安排好的规定动作,从而为其预定目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