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终止的告知义务
招标是一种程序严谨的采购活动。招标开始后,投标人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将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准备投标文件,为保护投标人的预期利益,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若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告知潜在投标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损失扩大。
1.告知形式
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两种告知形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使告知的效果更好,对于已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公开招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结束前终止招标的,由于不能够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建议优先采用公告形式告知。对于邀请招标,以及公开招标中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结束后终止招标的,由于能够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范围,也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全体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问题37】招标终止公告的发布媒介有无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于招标终止公告的发布媒介,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使招标终止公告的接受群体与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接受群体尽可能一致,笔者建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媒介发布招标终止公告。当然,发布招标终止公告的媒介也可以是多家,但是,其中至少有一家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媒介。(https://www.daowen.com)
2.告知对象
招标终止公告的告知对象,为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的告知对象,为全体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特定潜在投标人。
【技巧2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建议登记购买人信息。
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建议登记购买文件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潜在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方式、购买文件的时间等,并由购买人签字确认。登记购买人信息的,便于招标人联系潜在投标人,而且还有利于统计购买人数量,方便招标人在购买人有可能少于3家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避免因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而导致的招标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