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公开招标中,要求招标人将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以及实施地点等信息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予以公布;邀请招标中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保密性要求,不允许公开项目的有关情况,不适宜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29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因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适宜邀请招标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用非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抢险救灾的项目(https://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所需时间较长,而抢险救灾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通常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时间要求;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通过安排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有关项目的建设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以代替发放赈灾救济款物的一种扶贫赈灾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按照这一规定,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有特定的用途,只能用于支付特定项目中参加项目建设的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劳动报酬,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