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范围
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项目,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类项目的范围,是指在必须招标项目中,资金使用方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类项目的范围,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有所缩小,而且也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范围要小,强调的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提示52】部分部门规章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部分部门规章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第2款删除并将第1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将原《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第1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将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第1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上述规定均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https://www.daowen.com)
【问题67】哪些项目不强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此之外的项目,即非必须招标项目以及必须招标项目中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不是必须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在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行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