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能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职能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比照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设置监管职能,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提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例在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模式的同时,积极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新的行政监管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为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提供了依据,留足了立法空间。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在处理监督管理问题时,还需核实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如果另有分工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