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情形

(二)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活动中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禁止。本条例列举了4种弄虚作假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该情形是指投标人伪造从来没有获取过的许可证件或者篡改已经获取的许可证件的许可范围、等级或有效期限等信息,使其投标文件满足甚至是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处的许可证件,既包括投标人单位应当具备的许可证件,也包括投标人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的执业资格等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该情形是指投标人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是考核投标人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交能够证明其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其列为重要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因素和标准。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严重干扰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活动的评审结果,侵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https://www.daowen.com)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是考核投标人资格能力的常用指标。投标人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必然影响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活动的评审结果,应当予以禁止。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是考察投标人历史记录的重要指标。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将干扰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判断,应该明令禁止。

需要说明的是,弄虚作假与一般性的失误存在较大差异。弄虚作假具有主观恶性,而一般性的失误则为无意中的疏忽,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另外,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两者竞合时,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两者法律责仟中较为严厉的规则。

【技巧31】如何认定弄虚作假行为?

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核实确认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对于许可证件,可向发证机关咨询确认;对于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可以审查其财务报告和业绩证明,其中,业绩证明应当包括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对于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可以向简历中提及的相关部门查询,劳动关系可以向社保部门查询;对于信用状况,可以向相关信用认定机构查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