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一)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8条以及本条例第59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为了严格执行该条款,惩戒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8条以及本条款将以下4种情形列为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由于招标采购的目的是通过法定规则选出最优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他人,则将失去招标意义,严重破坏招标投标制度。为了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本条款将其列为禁止行为。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不但会造成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的效果,而且将有可能在各受让人之间产生项目实施的接口,增加中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难度,与整体转让相比,更加应当予以禁止。(https://www.daowen.com)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中标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关键部分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对实施主体的履行能力要求最高,应当由中标人亲自完成。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4.分包人再次分包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增加了中间环节,将有可能稀释项目资金,提高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为本条款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