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形式及对象
2026年02月22日
(四)通知的形式及对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实践中,通常采用传真形式发出澄清、修改的通知。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应当发给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机会均等。这是《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电子招标的推广和实施,一些招标项目允许潜在投标人以匿名的方式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如果招标人没有取得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点对点地通知潜在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对已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可以在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网站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潜在投标人澄清、修改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提示2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是指从招标人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本条款中规定的“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指从招标人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的方式包括有偿获取和无偿获取。对于从其他途径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不得而知,不必承担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