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是多种组织形式,但是,一般不能为自然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依法设立、登记,招标代理资格需要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从事代理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踏勘项目现场、投标预备会,代为发出、接收或者回复澄清、质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代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合同的签订等。招标代理机构还可以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如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以及其他服务性工作。招标代理活动实为民法上的“代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2.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两项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必须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具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具备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具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来源以及具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决定,对《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删除了第13条第2款第3项,不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立评标专家库。该项条款的删除,将使本来拥有自己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拥有“先发优势”和“资源壁垒”,方便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其他行业的公司进入这一领域,增加招标代理行业的竞争性,而且也预示国家将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可能会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综合专家库的兼容性和共享性,按照地域、行业或者其他标准进行划分,要求招标项目从指定的综合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颁布第698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情况,对本条例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删除本条例第11条(本条)第1款;删去第13条第1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及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