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二)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1.起算时间

投标有效期不是从递交投标文件时开始起算,每个投标人的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不相同,不便统一。投标有效期也不是从开标时间开始起算,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实际开标时间各不相同,而且由招标人把握,以该时间节点起算,对投标人不公平。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起算,该时间节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投标人予以明示,以该时间节点作为起算时间,比较适宜。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的照管义务和责任将由投标人转移给招标人,而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权变更和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计时单位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其计算单位为日历日,即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算,直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结束。这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计算单位更加精细,要精确到日历日中的分钟和秒。

3.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

虽然本条例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但是,结合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以及投标有效期的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的实际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结束时间、招标活动的实际结束时间(签订合同时间)以及招标项目的有效性有关。如果招标项目经评审后有效的,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实际截止时间为签订合同的时间,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时间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时间。如果招标项目经评标后宣告失败的,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将无法签订合同,全体投标人投标有效期的实际截止时间为招标项目被确定失败的时间。(https://www.daowen.com)

4.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均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投标有效期的延长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并相应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期限。

(2)时间要求。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发出,而且,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行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

(3)后果。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