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026年02月22日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三种形式。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中,企业法人包括公司、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司还可以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组织包括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不是衡量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标准,招标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否则,将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不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因此,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种规定,不属于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除第65条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其他条款是关于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招标投标法》第15条以及本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这些法律责任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