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项目招标

(二)暂估价项目招标

1.暂估价概念

本条例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实践中,设立暂估价的主要原因包括:招标项目因为技术复杂或者设计深度不够,部分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招标人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或者招标人规定部分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无法将其纳入投标竞争中。

【问题31】同一个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能否存在多个暂估价项目?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于同一个总承包招标项目中暂估价项目的数量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时无法确定价格的部分,都可以通过暂估价的方式列入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进行招标,因此,同一个总承包招标项目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暂估价项目。

2.暂估价项目招标条件

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事实上没有经过竞争方式确定其最终价格,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暂估价项目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将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因此,本条款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招标活动的实施主体包括3种模式:

(1)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实施招标。这种模式是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独自组织暂估价项目招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总承包商无关。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总承包商不参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对中标人的评选情况不太了解,不方便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https://www.daowen.com)

(2)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的,能够使总承包商充分了解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可以从总承包角度进行选择,有利于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但是,该种模式容易使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具体的招标操作中产生分歧。为了避免分歧的发生,建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在招标前,明确约定双方在共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自责任和风险。

(3)总承包商负责实施招标,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定标。该种模式既有利于总承包人开展暂估价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又可以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保留定标权,使其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享有最终的决策权,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模式。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条例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在该类招标项目中有可能形同虚设,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需要保留实质性的定标权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只能适用于国有资金不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以及非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上述3种模式,招标人可以根据总承包项目和暂估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适用。

此外,还存在另一种模式:不经招标,而由总承包商直接承揽提供。但是,该种模式只能发生在非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中。在不招标的前提下,可由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与总承包商对暂估价项目的价格进行协商,由总承包商直接承揽实施暂估价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必须满足暂估价项目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并且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

【问题32】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总承包商能否参加投标?

总承包商能否参加投标,要根据暂估价项目招标人的身份加以判断。如果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活动由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实施,或者由总承包商组织实施、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定标,由于总承包商行使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权利,总承包商投标的,将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肯定不可以参加投标。如果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活动由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组织实施,由于总承包商已经从事了总承包项目,对暂估价项目比较熟悉,总承包商参加投标的,似乎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但是,由总承包商实施暂估价项目,将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更为有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总承包商能否参加投标存在很大争议。对于该争议,笔者认为,如果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不考虑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面的优势,即不将该项内容列入评标标准和打分依据,则包括总承包商在内的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在同一个尺度内进行竞争,那么,总承包商的投标将不构成不公平竞争,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有权参加暂估价招标项目的投标。

【问题33】项目主体、关键部分能否以暂估价方式列入总承包招标中?

能否将项目主体、关键性部分以暂估价方式列入总承包招标,需要结合拟列入的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来判断。如果拟列入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禁止将招标项目(此处是指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关键性部分进行分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能保证为总承包商(即使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单独组织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模式中也不能保证),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分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项目主体、关键性部分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总承包招标。如果拟列入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在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决定对拟列入的项目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确定其价格并且由总承包商实施暂估价项目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事实的分包。这种情况下,可以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部分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总承包招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