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有的投标人低价中标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再以种种理由要挟招标人加价,给招标人造成极大损失。为防止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当出现中标人违约的情况时,履约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由于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时间等具体事宜。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通常包括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招标人在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时,最好规定可以接收多种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以便为投标人的及时提交提供便利条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提交的,将承担本条例第5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的履约担保,需要规定在合同条款中,而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生效后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履约保证金要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才能提交。为了对中标人的合同履行义务产生约束效力,选择一个恰当的提交时间尤为重要。(https://www.daowen.com)
【技巧4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如何确定?
履约保证金要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提交,为了保证不中断对中标人的约束效力,需要将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进行衔接,建议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提交,将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作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技巧44】建议不要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有人认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妥当。这是因为,如果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合同的生效条件,那么中标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并未生效,还需要中标人的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才能促使其生效,此时,中标合同是否生效,将取决于中标人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最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已经退还,将很难实施),但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提交违约金。因此,笔者建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合同成立并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前提交。这种规定下,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定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而且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