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条件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该条件强调的是“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即因客观原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导致现实中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其中的“有特殊要求”是指客观原因,而非主观的人为影响。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该种情形是指由于项目规模较小,采用公开招标节省的费用与所支出的费用和时间相比,得不偿失,需要通过限制投标人数量来实现节约与效率的目的。此处的“费用”仅指招标人的费用,不包括投标人为招标项目所支付的费用,而且仅指财务成本,不包括时间成本。此处的“项目合同金额”是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而非最终签订的合同价格,因为该阶段发生在招标前,具体的合同价格尚未确定。关于“比例过大”,本条例没有明确标准,应由相关部门在审查、核准邀请招标方式时具体认定。(https://www.daowen.com)
【问题10】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能够节省哪些费用?
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中投标人数量较少,招标组织工作特别是评标工作量相应减少,耗时缩短,因此,所花费的成本较小。能够为招标人节省的费用包括招标公告费、因工作减少相应节省的人员劳务费和资料费、因评标时间缩短所节省的场地费等;投标人方面,还能够节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因评标时间缩短所减少的投标保证金费用、未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费、投标差旅费、资料费以及相应人员的劳务费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服务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与上述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邀请招标的,应当严格适用上述规定。当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邀请招标的,依然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