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受理的驳回
1.违法投诉行为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1)投诉人捏造事实投诉,是指投诉人编造虚假事实投诉当事人,以期引起行政监督部门对被投诉人作出不利的处理决定。
(2)投诉人伪造材料投诉,是指投诉人伪造、变造文件材料,并以此作为证据投诉当事人。
(3)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是指投诉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但是,投诉人取得证明材料的渠道或者程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本条款的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不但不应被采信,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58】投诉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有些投诉人投诉心切,为获取证明材料不择手段,尤其是在定标和公示阶段,有的投标人甚至采取欺骗、胁迫、偷窃、抢夺等极端方式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用以证明其投诉理由。这些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不但不被采信,还有可能使投诉人承担本条例第7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在取证时,一定要重视证明材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2.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审查确定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的,应当驳回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