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第二十二条 【异议的提出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一),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二)。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