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责任
1.取消其中标资格
中标人出现上述3种违法行为的,已经失去签订合同的意义,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资格被取消后,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55条的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出现上述3种违法行为时,无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招标人均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该条款不具备适用的前提条件。
3.罚款(https://www.daowen.com)
必须招标项目中,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中标人及时改正,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同时适用两项处罚措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惩罚措施主要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对中标人的要求比较宽松,无须责令改正和罚款。
【提示70】“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无法同时适用。
笔者认为,此处的“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无法同时适用。这是因为,中标人“不订立合同”和“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被“责令改正”后,变为“签订合同”和“按原合同条件签订合同”的行为,若要“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则原中标人将不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两者相互矛盾。另外,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被“责令改正后”变为“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后,原中标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所要担保的合同不存在,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也将失去担保的意义。
【问题79】中标人被“责令改正”后,还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吗?
中标人被“责令改正”后,违法行为将予以纠正,有人认为,既然中标人不再侵害招标人的利益,可以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这些违法行为是在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下才予以纠正的,即使纠正也不能改变既遂的事实。既然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为惩戒中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当然,具体的惩罚措施,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