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义务
2026年02月22日
(二)保密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此处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此处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