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条例规定的需要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包括两种: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开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的意思表示。公开招标中,招标项目的信息必须通过公告的途径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使其具有了解信息的同等机会,以形成尽可能广泛的有效竞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方式决定了信息传播的广泛程度,直接影响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方式作出相应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此基础上,本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也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问题21】资格预审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是哪些?
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因此,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也应当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问题22】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吗?(https://www.daowen.com)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招标人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再发布招标公告。而在邀请招标中,如果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鉴于资格预审公告的性质类似于招标公告,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是不特定的,这与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邀请对象的邀请招标的性质相互排斥,因此,笔者认为,邀请招标中可以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而是以投标邀请书替代,即通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其参加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目前,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指定发布媒介是国家发改委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提示15】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主要针对必须招标项目,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决定公开招标的,其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不一定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所选择的媒介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以保障潜在投标人享有同等的接收招标信息的机会。
【提示16】“招标投标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
从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开始,招标投标活动正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需要遵守大量的时间和期限的规定。为了指导实务操作,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个具体时间节点以及各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的关系,笔者绘制了“招标投标时间节点与澄清异议期限”图(见本书前附图3),供读者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