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招标概念

(一)总承包招标概念

1.总承包招标概念

总承包招标,通常是指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活动(其中至少包括施工)整合成一个标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商,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目前,国家鼓励采用总承包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商。《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总承包招标的模式包括施工总承包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等。

2.总承包招标优势

(1)就招标项目的整体而言,总承包招标能够对设计和施工等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系统优化,能够对工程质量、成本、安全和进度进行整体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缩短建设周期,减少设计变更,降低投资,保证工程质量。(https://www.daowen.com)

(2)就建设单位而言,将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承包给同一家承包商,减少了建设单位管理和协调的工作,转移了项目风险,有利于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承包市场的运行规则。

(3)就总承包商而言,总承包商一开始就参与到工程设计中,有利于将施工方在建筑材料、施工方法、结构形式、价格和市场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充分融入工程设计中,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产生积极影响,而且,总承包商由过去分阶段管理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相互衔接的系统化管理,可以使工程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总承包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其自身发展。

【提示35】本条款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

“监理”是对施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与“施工”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与“施工”项目一起发包给同一个承包商。而且,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由于工程总承包中一般包括“施工”,因此,本条款规定的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