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招标及法律责任

(二)规避招标及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包括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以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在指定媒介发布,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构成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避招标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详见表12。

表12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规避招标差异

图示

2.法律责任

构成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情况为:

(1)责令改正。本条款中的责令改正,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强制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即要求招标人重新按照法律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罚款。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具体金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给予处分。处分的对象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