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机关
2026年02月22日
(二)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机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授权,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不久,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1日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对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的施行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已经实行了18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行社会经济的需要。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进行全面修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于2018年6月1日生效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同时废止。(https://www.daowen.com)
【提示6】下位法无权改变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性质和项目种类。
笔者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仅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对于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另外两个条件,即项目性质(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种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并未授权更改。相关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无权改变和任意扩大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性质和项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