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https://www.daowen.com)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