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的履约义务
1.履约义务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约方式,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所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指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工期、造价及结算办法等要求,全面及时地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招标人也同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2.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此处的“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是指中标人将整个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给同一个主体,属于非法转包行为。此处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将其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属于分割后的转包。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1)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性。由于招标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法定规则选出最优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他人,则将失去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严重破坏招标投标制度的有效性。
(2)与下游法律规定衔接。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筑工程发包的交易方式,是实施工程项目律设的前置性的流程,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所确定的中标人,即为下一步实施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设备供应商)。对于承包人的禁止转包义务,多部法律也进行了规定。《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本条例延续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下游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紧密衔接。
(3)避免产生质量安全隐患。中标人将其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实际上使他人成为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这将产生很大的危害性。一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形成“层层转包”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中标项目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际承包人承揽,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4)维系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让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让后,合同的实际履行人由中标人变更为接受转让的实际承包人,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订立合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