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三)行业 主管部门监管职能

1.行业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领域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域分别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民航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部负责。

3.监管职责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分别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由此可以看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发生在各自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