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就投标情况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本条例第39条、第40条共计列明了11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https://www.daowen.com)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竞争规则,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的行为。本条例第41条列明了6种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禁止。

3.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是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包括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