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前者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后者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主要是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所实施的特许经营。本条例中的“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指为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注入资金的人。该投资人并不是专门为特许经营项目所设立的项目法人,其性质类似于项目法人的股东。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有可能是一个,也有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技巧2】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如何投标?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可以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参加投标,中标后共同设立项目法人,履行合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3.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本条款之所以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是因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性质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还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3种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如果选择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过程采用其他3种非招标方式,即使项目投资人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也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还是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项目的能力。对于“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认定,可参见本条款关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解释。
【问题13】所有投资人都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能力吗?
如果特许经营项目已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在投资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况下,只要其中的一个投资人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就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需要招标。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投资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而且实际的履行主体只能是该具备能力的投资人,不能是其他不具备能力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