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能力审查

(一)履约能力审查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到中标并签订合同,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投标人也有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者被采取查封冻结财产和账户等强制措施,这些重大变化,均可能影响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为了避免投标人中标后无法按约履行合同,招标人有权对因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

关于履约能力审查的启动,笔者认为,招标人需要取得中标候选人存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变化以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资料或者相关证明文件,使其有理由相信中标候选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但是,如何了解到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情况呢?笔者认为,主要靠本条例第38条规定的投标人对重大变化的告知义务,即投标人的主动披露,还有其他投标人的投诉或者异议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招标人主动收集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履约能力审查的对象是中标候选人。笔者倾向于,此处的中标候选人,主要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即符合发出中标通知书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因未取得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履约能力审查实无必要。

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中标候选人的现状,即重大变化后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