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的条件

(一)澄清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39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加以澄清或者说明时,投标人应当如实加以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拒绝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将无法判定其投标文件的确切含义,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按照《招标投标法》、本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是所有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都可以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澄清和说明的问题是有限制性要求的。

1.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是指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晰,有可能产生歧义、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含义不明确”与“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作严格的区分,“含义不明确”为澄清的条件,而“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应为否决投标条件。

2.有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多为笔误,或者因疏忽大意所造成的计算错误。“明显的”,是指正常情况下可以根据语境、表述目的、语言习惯等可以比较容易推断为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补正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规则是: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3.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除上述两项澄清的条件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指的是非实质性的问题或者细微偏差,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报价不一致,并且没有说明哪一个是主选报价,哪个是备选报价的,则不得澄清,构成否决投标条件的,应当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说明的

对于以上3项澄清的条件,还需要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才能够进行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进行澄清将无法判断投标文件的本意,则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通过其他途径也可以了解投标文件的意图和真实意思,无须进行澄清的,也可以不进行澄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补正这些细微偏差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只能针对细微偏差,对于重大偏差不得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