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2026年02月22日
第六条 【禁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其不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要求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为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了防止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行为的发生,本条款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同时,本条例第81条还相应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行为予以惩戒。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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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方便阅读,本书中“本条例”特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本条款没有规定项目审核部门的监管职能,为了系统介绍全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笔者将本条例第7条中关于项目审核部门的监管职能提前至本条款一并介绍。项目审核的其他内容,可参见本条例第7条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