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投诉及法律责任

(一)违法投诉及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本条例第60条又进一步细化了投诉的具体问题,要求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款还列举了3种违法投诉情形并加以禁止。

1.违法投诉行为

(1)捏造事实投诉。捏造事实投诉,是指投诉人编造虚假事实投诉当事人,以期引起行政监督部门对被投诉人作出不利的处理决定。

(2)伪造材料投诉。伪造材料投诉,是指投诉人伪造、变造文件材料,并以此作为证据投诉当事人。(https://www.daowen.com)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是指投诉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但是投诉人取得证明材料的渠道或者程序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本条款的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不但不应被采信,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投诉法律责任

本条例第63条第3款以及本条款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他人”,是指投诉人以外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损失”,是指违法投诉给招标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处理投诉所产生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