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项目通常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要具备《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自行条件。
对于“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进行了解释,将其细化为5个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https://www.daowen.com)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上述规定,本条款从人员配置方面,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其界定为“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所谓“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专业工程师、项目咨询师、经济师、工程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招标人配备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结构、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的行业、专业特性、项目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问题15】自行招标需要审批或者核准吗?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本条例第7条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另外,《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可以看出,对于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要经过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的认定;对于其他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要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有权自愿选择招标或者不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的,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选择自行招标的,既不需要经过审批或者核准等认定程序,也无须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16】如何认定“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本条例第7条规定了自行招标的认定程序,对于何为“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在项目审批、核准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