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 管理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能力。根据原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现行体制下,因代理业务的领域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关也有所不同。本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结合各管理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我们绘制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部门汇总”表,供读者参考使用(见表3)。

表3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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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经取消。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对《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招标投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本次《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删除了该项条款。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3处条款进行修改。

2017年12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明确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并强调资格取消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正式确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此前,自2014年起我国已经陆续取消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因此,《招标投标法》第14条第1款的修改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表明我国从立法层面删除了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全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要厘清3个误区:

1.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不代表缩小了委托招标范围。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且列明了5项必备条件。同时,该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是打破原有行业壁垒,降低从业门槛,而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材料报送程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上述自行招标的条件并没有降低或者取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依然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因此,招标代理市场的整体业务数量将不会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消而明显减少。

2.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不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不需要任何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首先满足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另外,作为专业领域的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特定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包括: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两项条件。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并不是任何个人或者经济组织都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只有同时具体所有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才有权成为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实施招标活动。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因《招标投标法》删除了第14条第1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颁布而归于无效,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过于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领域,预计国家后续会出台相应管理规定,细化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填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细则。

3.全面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不是放弃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消,仅仅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代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取消。目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2017年12月28日就在《招标投标法》修改的第二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强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这也进一步说明,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后,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不但不会放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且由于门槛降低后各种其他行业主体都有可能加入招标市场竞争行列,为了避免鱼龙混杂、扰乱市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反而会逐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