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一对一的答复,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差。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招标人设立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法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可以列明,也可以不列明,笔者建议招标文件予以列明,以方便评标委员会的查找和适用,当然,招标文件不列明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但是,对于招标人在法定条件之外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必须列明,并且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果不列明,则评标委员会不得据此作出否决投标处理。(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设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设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或者因素,如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等,建议招标人不要过分关注投标文件的签字、包装、密封等形式条件,尽量不要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否则,有可能因为过度否决投标而降低招标项目的竞争性。(https://www.daowen.com)
【问题60】如何认定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明确表示不接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是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接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是消极对待,没有积极地做出接受和响应的回复;三是虽然接受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是所响应的内容存在重大偏差,背离了招标文件设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初衷。由于对是否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认定具备一定的专业性要求,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具体情况评析和判断后,再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