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本条款规定了不招标的情形,采购人必须在满足不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招标。为了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不招标的规定恶意规避招标,本条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的规避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14】不招标是否需要审批或者认定?
本条例第7条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对于符合不招标条件的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新增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由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进行认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需要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对于其他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是否需要审批和核准,由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经过审批、核准,但是,必须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不招标条件,否则有可能构成规避招标;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由于招标不是强制的,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即使不满足本条款规定的不招标条件,采购人也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而且无须认定。
【提示12】部分部门规章中的不招标条件已经修改。(https://www.daowen.com)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第2项: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第5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第5项: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上述部门规章中的不招标条件是对本条例的补充,在各自种类的招标项目中,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