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环节

(二)时间环节

履约能力审查,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该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在确定中标人以后发出通知书以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将投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控制在投标有效期内解决。《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等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一旦认定中标人不具备履约能力并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将比较被动,甚至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