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监管职能
2026年02月22日
(五)监察部门监管职能
本条款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所谓“监察对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